(2012年3月16日政协广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4月9日政协广安市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第51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广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广安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广安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省、市重要文件,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通报中、省、市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活动。
(二)审议本届市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内容和参加范围及人员。
(四)对中共广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以及全市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和建议案。
(五)审议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广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审议委员视察考察报告、工作总结和办公室工作总结。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研究涉及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并推进落实;指导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秘书长征求意见汇集后提交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需请假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市、区)政协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需要以票决制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办公室、研究室、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市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视察考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有关单位准备会议议题文件,确定议题汇报人;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可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应确定专人作记录,确有必要可印发纪要。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通知、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通过的文件由有关委室按照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会后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办理,加强督办,确保落实。
第十九条 举行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副主席、秘书长报告;涉及政协机关的由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负责落实,有关科室具体承办。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秘书长会议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副秘书长分工负责督办。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广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