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安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凯发k8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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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广安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要求,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中共广安市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6〕2号)以及《政协广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政协广安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是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者。

(一)提案者应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提高提案质量,树立协商主体意识,积极参与协商。

(二)提案承办单位应切实担负协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协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协商工作,积极采纳和落实合理建议。

(三)市政协负责协商的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章  协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提案提出协商

(一)市政协积极组织提案者开展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组织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

(二)市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有关界别,就集体提案选题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提案选题的统筹工作。

(三)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线索征集和整理工作,为提案者撰写提案提供选题参考。

第六条  提案立案协商

(一)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遵循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交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提案者。

(二)对经审查不予立案、撤案的应向提案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如提案者仍有异议,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专门协商并最终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提案交办协商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结束30个工作日内召开提案交办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提案移交承办单位办理。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交相关单位办理。

(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在交办会议前10个工作日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移交提案。提案承办单位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和单位职责协商确定。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如认为不应由其承办的,应于提案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变更承办单位的建议和理由。在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没作出调整承办单位决定之前,提案仍由原确定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

(一)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建立提案工作台账,提案承办单位应建立提案办理台账。

(二)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坚持先协商、后办理、再答复,把协商贯穿于提案办前、办中、办后全过程。提案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应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准确掌握其真实意图后再开展办理工作;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并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正式答复前,应就答复内容与提案者进行沟通。

办理协商可采取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面商座谈、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信函联系和网络沟通等形式,由提案承办单位根据需要选择协商形式并组织实施。

提案办理答复函件按照规定格式书面答复,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市政协门户网站提案管理平台(重点提案须督办领导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等协商督办后答复)。答复函件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送市政协联系专委会审查,再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并按a类(当年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当年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类(当年条件所限暂不能解决)分别标注办理结果类型。办理、答复上年度的b类提案,承办单位应继续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重点提案办理协商

1.市政协每年选择事关全市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将重点提案办理协商纳入年度协商计划。

2.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依据重点提案遴选办法组织召开遴选协商会,提出重点提案建议名单,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3.每年11月30日前,由提案主办单位撰写重点提案办理协商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抄送提案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4.市政协鼓励、支持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提案,开展办理协商,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积极参与协商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四)对涉及相同问题、建议相近且社会关注度高的提案,市政协或提案承办单位应组织集中协商。

第九条  提案督办协商

(一)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市督查办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抽查、实地察看等形式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查,通报办理工作情况。承办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解决好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配合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

(二)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协商重点提案,市政协相关委室负责督办的组织实施。提案承办单位和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调研、会议等协商活动,应邀请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提案者、提案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参加,就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协商。每年11月30日前,由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撰写重点提案督办工作总结,报送督办领导,抄送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

(三)市政协开展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应书面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提案承办单位反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应选择部分提案承办单位,约请提案者共同开展以民主监督为主要方式的走访活动;有序推进提案内容与办理复文同步公开。

第三章  协商成果应用

第十条  市政协每年应选取部分办结的提案,组织回访、视察等活动,督促检查协商成果落实情况;应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提案办理协商取得的成效。

每年底,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督查办依据优秀提案评选办法提出优秀提案建议名单,报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扬。市督查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提出的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根据协商达成的共识,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成果的分析研究,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提案者反馈采纳和落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重点提案办理协商报告、重要提案摘报,领导如有批示,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反馈提案者和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落实。

第十三条  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把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应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政协领导带队视察、调研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市政协常委会议每年应听取一次市政府提案办理情况通报,对主办单位办理重点督办提案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并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提案承办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安排,健全相关制度,强化提案办理及协商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高质高效地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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