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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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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市政协办公室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指派相关科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整理、编撰工作,为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二)各区市县政协积极做好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主动联系市政协办公室给予相应的指导。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了解和收集社情民意,并有计划、有重点地收集、整理、报送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四)市政协各参加单位积极参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积极报送本党派、团体的社情民意信息。

(五)市政协委员要积极履职,充分发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收集来源

(一)政协组织调研视察中了解的社情民意信息。

(二)政协会议和活动中委员讨论发言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三)政协提案中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四)界别群众通过网络、信访等渠道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五)其他渠道收集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四条  撰写及报送

(一)内容结构。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在内容结构上一般应有“提出问题”、“带来的影响”、“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四部分,应语言简洁、条理清晰。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真实无误、一事一报,切实可行、注重时效。

(三)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区市县政协向市政协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应先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政协委员可直接向市政协报送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编辑及审签

市政协办公室编辑《社情民意》,摘报各方面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社情民意》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主席、主席审签。

第六条  报送范围

市政协根据内容确定《社情民意》报送范围,一般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普遍性、共性的报送省政协或全国政协。报送过程中要采取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信息来源,维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办理反馈

(一)市政协办公室做好与全国政协、省政协、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跟踪社情民意信息办理结果。

(二)社情民意信息的办理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八条  工作保障及奖励

(一)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及各级政协组织应重视社情民意信息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情民意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与信息员的联系与交流,为其参加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及时了解情况提供必要条件。

(二)对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实行稿酬制,对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附则

    本制度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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